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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善用採購法之彈性機制辦好採購

採購法的內容相當豐富,但是對於不熟悉的人而言就像一座迷宮,即使常辦採購人員,可能也只熟悉其中一部分,並習慣以自己熟悉的方式辦理採購,而未考慮其他選擇,例如辦理任何採購都採最低標,就枉費採購法所設計的彈性機制;只要通盤瞭解,就會發現採購法其實是座寶庫,各機關辦理採購所遭遇到的各式問題與障礙,都可以在這座寶庫中找到解決的良方。

公共工程電子報推出「如何善用採購法之彈性機制辦好採購」,針對常見政府採購法問題,以實際採購案例說明解決對策,讓大家順利辦好採購。

 


案例15

一、案例基本資料

1.標案名稱:○○與△△風力發電機組新建工程
2.採購級距:巨額
3.招標/決標方式:公開招標/ 最低標
4.預算金額:3,470,000,000元
5.底價金額:3,373,440,000元
6.決標金額:3,200,000,000元

二、案情摘要

(一)招標文件訂明提前完工獎勵措施,廠商投標時可承諾提前完工日數,其工期調整金額為350,000元/日,就廠商投標標價及承諾提前完成日數予以減價,以減價後之標價最低之廠商,且減價前投標總標價在底價以內者得標。

(二)得標廠商於投標時,填列提前完成工作保證100日(原定工期至多943日),則該廠商之工期調整金額為35,000,000元(100日× 350,000元/日),因○○用地問題,扣除非可歸責於廠商因素之展延工期,廠商如期完工;△△部分完成後,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99條規定辦理提前使用。

三、解析及說明

(一)為激勵得標廠商提早完工,工程會於98年10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80045189號函送「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供各機關採用(公開於本會網站),不論是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均可採用。其招標決標之可行策略,摘要說明如下:【本案例係採第2種策略】
(1)依本法第6條第2項規定,於招標文件訂定履約期限、提前竣工每日獎勵金及逾期竣工每日違約金之金額。
(2)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3條,於招標文件訂定履約期限,並載明廠商於投標文件內書明提前竣工日數者(日曆天,每日算1日),依招標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每提前竣工1日,就標價予以減價一定金額,以定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高低序位,就減價後之調整標價決定最低標,並以其減價前之標價在底價以內者辦理決標。【本案例採用之策略】
(3)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3條,於招標文件訂定履約期限,並載明廠商於投標文件內書明提前竣工日數者(日曆天,每日算1日),依招標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每提前竣工1日,就標價予以減價一定金額,以定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高低序位,就減價後之調整標價決定最低標,並以其減價前之標價,依本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及第52條第1項第2款不訂底價方式辦理決標。
(4)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56條,將履約期限列為評選項目,評定最有利標廠商。
(5)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56條,不將履約期限列為評選項目,採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廠商。

(二)每日獎勵金之金額可等於或低於每日逾期違約金之金額,但招標文件所載履約期限不宜寬鬆,以免獎勵金寬濫,並訂明獎勵金總額上限,以控制預算支出。

我有話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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