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的內容相當豐富,但是對於不熟悉的人而言就像一座迷宮,即使常辦採購人員,可能也只熟悉其中一部分,並習慣以自己熟悉的方式辦理採購,而未考慮其他選擇,例如辦理任何採購都採最低標,就枉費採購法所設計的彈性機制;只要通盤瞭解,就會發現採購法其實是座寶庫,各機關辦理採購所遭遇到的各式問題與障礙,都可以在這座寶庫中找到解決的良方。
公共工程電子報推出「如何善用採購法之彈性機制辦好採購」,針對常見政府採購法問題,以實際採購案例說明解決對策,讓大家順利辦好採購。
案例15
一、案例基本資料
1.標案名稱:○○與△△風力發電機組新建工程二、案情摘要
(一)招標文件訂明提前完工獎勵措施,廠商投標時可承諾提前完工日數,其工期調整金額為350,000元/日,就廠商投標標價及承諾提前完成日數予以減價,以減價後之標價最低之廠商,且減價前投標總標價在底價以內者得標。三、解析及說明
(一)為激勵得標廠商提早完工,工程會於98年10月12日工程企字第0980045189號函送「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供各機關採用(公開於本會網站),不論是最低標或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均可採用。其招標決標之可行策略,摘要說明如下:【本案例係採第2種策略】TOP發行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行人: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工程會主委 許俊逸 題字:施春茂 老師
ISSN 2070-8483 | GPN:480970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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