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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訂頒「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 104年6月1日生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3月17日訂頒「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規定不論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預算金額達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標案,在招標前應以表單檢核用地取得等16項應辦事項完成情形,如果有項目未完成,除非經過上級機關同意,否則不得進行招標;另外,在開標前應再次檢核未完成事項辦理情形,整體評估影響程度及因應備案後,決定開標後是否決標。而廠商也要在決標後開工前以表單檢核施工計畫等7項應辦事項完成情形及預定完成時間,並且在開工後確實執行,確保工程順利開展;該注意事項將在104年6月1日正式生效。

工程會許俊逸主委表示,重大公共工程可否如期如質完工,攸關民眾福祉與政府施政效能。工程會分析近5年國內公共工程停工、終止或解除契約原因,因機關應辦事項未完成者約占70%。其中用地取得、地上物處理、政策改變或預算不足、受其他標案影響、各項許可取得、管線箱涵處理等6種態樣應可於事前預防。

許主委進一步說明,為由源頭減少重大公共工程開工後即發生停工或終解約情形,工程會將前述6種態樣轉化為16項機關應辦事項及7項廠商應辦事項,並以檢核表方式要求機關及廠商分別查填。該注意事項已於103年10月14日及12月31日2次召開會議,邀請各相關機關研商討論,並多方徵詢專家學者及業界代表意見,均獲肯定與認同。注意事項相關內容可自工程會全球資訊網「法令規章/品質管理相關規定/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下載。

工程會表示,近5年來每年平均約有100億元經費因停工或終解約而無法投入國家公共建設,透過「重大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建立「招標前檢核、開標前覆核」機制,將有助於釐清機關與廠商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降低停工及終解約發生機率,有效運用政府預算並活絡經濟,使機關及廠商都得益,共創雙贏。工程會未來會持續與各機關共同努力,解決相關困難問題,讓公共設施及早完成,全民共享完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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