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金質獎

頒發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工程管字第九○○四五三九號函分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一)工程管字第九一○一○一六一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九二○○一二四九三○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九三○○二一○六五○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九四○○一九三○八○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九五○○一五六一五○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九五○○二五一三一○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九六○○一六一五四○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九七○○二一○八三○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九七○○二八九六二○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九七○○三二四二五○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七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九八○○一九七三七○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九九○○二一○三九○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四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一○一○○一七四○六○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二十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一○二○○○五八五六○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一○二○○二三一六三○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一○三○○一八○○一○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一○四年六月八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一○四○○一八二六三○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一○六年八月四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字第一○六○○二四三六五○號函修正

一、目的: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藉由公開表揚優良公共工程之機關、廠商及個人,以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改善生活環境,促進廠商良性競爭,特訂定本要點。

二、預期效益:

  1. 加強工程人員之榮譽感與使命感,並激勵其提升公共工程品質之決心。
  2. 提升品質管理文化,改善品質作業環境,邁向品質國際化,增進國人對公共工程品質之信心。
  3. 表揚執行公共工程品質管制作業績優單位及人員,肯定其對工程品質之貢獻;促使廠商朝良性循環方向前進,進而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三、獎項:

  1. 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 對象:
      經本會評審施工品質優良之工程主辦機關(含代辦機關)、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單位(含得標廠商及分包廠商);並依上述單位之個別貢獻度擇優獎勵。其中分包廠商應由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將分包契約報備於工程主辦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且分包廠商之分包比率需達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 獎項及獎額:
      依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機關別、第三目各工程類別及第四目各級別,每一機關別之每一工程類別之每一級別特優一件,優等及佳作若干件。
  2. 個人貢獻獎:
    • 對象:
      推動公共工程品管制度或辦理品管教育訓練等,績效優良之人員。
    • 獎項及獎額:
      依第四點第二款第二目之類別,每類特優一名,優等及甲等若干名。
  3. 特別貢獻獎:逢五基數屆別擴大辦理,獎勵對象由本會統計近五屆(含當屆)得獎件數排名前三名表現優異之廠商及主辦機關(含代辦機關)。
  4. 各類獎項、獎額得從缺。

四、推薦方式: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1. 推薦機關:各工程主管機關或本會。分為以下二類別:
    • 中央機關別:中央機關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館。
    • 地方機關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2. 推薦工程查核期程(以下簡稱查核期程):自前一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
  3. 工程分類:
    • 木工程類:
      道路運輸工程、軌道運輸工程、工業區開發工程、機場工程、垃圾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新市鎮開發工程等。
    • 水利工程類:
      水庫及蓄水工程、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工程、港灣工程、下水道工程及自來水工程等。
    • 建築工程類:
      公有建築物工程等。
    • 設施工程類:
      污水處理廠工程、焚化廠工程、環工設備設施組裝系統工程、交通控制系統工程、電業設備工程及機電或系統工程等。
  4. 前目工程分類,依其工程規模分為五級推薦:
    • 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工程。
    • 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在巨額採購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之工程。
    • 第三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
    • 第四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 第五級工程:契約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
  5. 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工程類別、級別,本會得調整之。
  6. 推薦基準:推薦之工程應符下列規定:
    • 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優良工程件數,以不超過查核期程已查核件數二十五分之一為原則,不足一件者,以一件計。
    • 推薦之工程在查核期程內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施工查核小組或本會查核結果無涉及結構及使用安全等缺失,或其缺失已依限改善完成之工程,並就查核分數在八十五分以上之工程擇優推薦。
    • 推薦之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包含查核期程完工者),且進度落後幅度在百分之五以內為原則(依契約規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
    • 設施工程類,如為機電設備並單獨辦理發包者,應完成全部系統測試及試運轉,且性能符合設計需求。
    • 推薦截止日前三年內,於工作場所未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未達三人。
    • 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 推薦截止日前二年內,未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巨額採購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或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累計罰款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
    • 如有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工程,各工程主辦機關應於事先將品管及工程查核機制報上級機關核准,並由上級機關核轉本會備查。
    • 未曾獲得金質獎之工程。
  7. 以開口契約子案推薦者,其推薦子案需符合前目規定,且子案經費需占總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8. 不符合前二目規定或有其他狀況者(如開口契約),應提評審會議決定。
  9. 檢附文件:(附件一)(含電子檔)
    • 表一:「公共工程金質獎」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推薦表(含電子檔)
    • 表二: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書
    • 表三:「公共工程金質獎」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之工程自評意見表(含電子檔)
    • 表四: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對策及結果表
    • 表五:缺失改善照片表
    • 附件二(表六:主辦機關自評表;表七:設計單位自評表;表八:推薦機關(單位)審查評分表)
    • 歷次工程查核過程之相關紀錄
    • 相關之契約部分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及立約雙方用印資料)
    • 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及監造計畫審查紀錄(含核定之計畫書電子檔)
    • 其他解決困難問題之相關佐證資料
    • 監察院、審計部或法務部廉政署等相關機關調查施工缺失辦理情形

(二)個人貢獻獎:

  1. 推薦機關、廠商或團體:工程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施工單位或相關公會、協會、學會或本會委辦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訓練機構等團體。
  2. 推薦類別:分為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
  3. 第一類之候選人應符合下列之資格:
    • 具有技師、建築師證照或本會核發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書者。
    • 推動公共工程品質,執行成效優良,且所主辦之工程最近三年度內獲工程主管機關查核為優等或最近三屆公共工程金質獎獲有優等以上者。
    • 最近五年度內未曾獲得本獎項。
  4. 第二類候選人應為積極推動品管制度(包含主辦機關、代辦機關、規劃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單位之非品管人員)或辦理品管教育訓練等,績效優良人員。
  5. 檢附文件:依「公共工程金質獎個人貢獻獎推薦須知」第五點之規定辦理。(附件三

五、評審組織:

  1. 本獎評審組織,設初評委員會及複評委員會;行政業務由本會或本會委託之執行單位承辦。
  2. 初評委員會:
    • 初評委員會,分各類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初評小組及個人貢獻獎初評小組等。
    • 各初評小組,由本會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負責實際之評審工作;每一小組置委員五名至七名,並由委員中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3. 複評委員會:
    複評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由本會主任委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副主 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相關學者、 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任。初評委員會各小組召集人 為當然委員。
  4. 評審組織圖如附件四

六、初評作業:

(一)評審方式:

  1. 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 依工程類別,由各類工程初評小組分別赴施工地點進行實地評審。
    • 評審作業除依本要點辦理外,並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 評審標準,如附件五附件六(初評小組得調整之)。
    • 廠商於查核期程及評審期間承攬其他工程之被查核結果納入綜合評比。
  2. 個人貢獻獎:
    • 書面審查:本會先就各機關、廠商或團體推薦之候選人,審查資格相符後,提「個人貢獻獎初評小組」進行書面審查。
    • 初評:初評小組依書面審查結果,擇優訂期簡報,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證。
    • 評審標準,如附件七

(二)初評小組定期召開初評會議,決定各類獎別得獎之名單及名次,其獎額如下:

  1. 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各類各級優等以上總件數不得超過三件,其中各類各級特優不得超過一件,各類各級佳作以不超過三件為原則;各類各級參選件數十件以上時,得酌增得獎件數,提送複評會議決定。
  2. 個人貢獻獎得獎獎額,各類優等以上總名額不得超過三名,其中各類特優不得超過一名,各類甲等名額不得超過三名。
  3. 以上獎額得從缺。

七、複評作業:

  1. 複評委員會召開複評會議,程序如下:
    • 本會報告評審作業情形、初評委員會之初評得獎名單。
    • 各初評小組召集人說明原因。
    • 就各初評小組之初評得獎名單及名次辦理確認,必要時得予調整。
  2. 逢五基數屆別辦理,由本會報告近五屆(含當屆)得獎件數統計結果及得獎名單後,由複評委員確認。
  3. 得獎名單應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

八、得獎名單公布方式:

複評會議後公布得獎名單。

九、獎勵:

得獎機關、廠商及個人之獎勵內容如下:

(一)特優及優等者:

  1. 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幅。
  2. 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主管機關及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其獎勵情形如下:
    • 特優:最高記二大功。
    • 優等:最高記一大功。
  3. 廠商部分:得獎廠商由本會公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利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作業;另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獎廠商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獎勵期間自資料庫公告日起二年。公告於優良廠商資料庫之廠商,得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優先邀請比價。

(二)佳作及甲等者:

  1. 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幅。
  2. 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主管機關及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最高記功二次。
  3. 廠商部分:佳作廠商由本會公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以利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作業;另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獎廠商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獎勵期間自資料庫公告日起一年。

(三)特別貢獻獎:頒發獎座一座。

得獎廠商參選及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該屆金質獎資格,不再適用本優惠規定,並自本會網路公告名單移除,且次屆不得被推薦參加公共工程金質獎:

  1. 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2. 完工前發生死亡職災或因品質不佳發生國家賠償事件。

得獎工程自參選至頒獎之次年起五年內,如有嚴重設計、施工問題,並經本會組成複查評估小組審查確定屬情節重大者,或工程損壞且歸責於廠商者,取消該工程得獎廠商之金質獎資格,不再適用本優惠規定,並自本會網路公告名單移除;如有涉及機關責任者,主辦機關得獎資格將一併取消。廠商得獎資格經取消之次屆不得被推薦參加公共工程金質獎。

各工程主管、主辦機關發現所屬工程之得獎廠商有前二項情事發生者,應即函知本會取消廠商得獎資格。

得獎之個人自參選至頒獎之次年起五年內,所負責之工程因個人操守經有罪判刑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取消其得獎資格。

廠商如獲機關(構)推薦,於查核期程內所承攬之工程累積有二件以上查核成績為丙等者,不具參選資格,惟得向原主管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或本會再申請釐清責任歸屬,並應於受推薦時,檢具相關歸責性之證明文件,提送評審會議決定是否具參選資格。

十、辦理時程:

  1. 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 每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辦理推薦作業。
    • 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實地評審。
    • 每年十月底前召開評審會議。
  2. 個人貢獻獎:
    • 每年八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受理推薦作業。
    • 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審。
    • 每年十月底前完成複審及召開檢討會議。
  3. 複評委員會:每年十一月底前召開複評會議,並確定得獎名單。
  4. 頒獎典禮:每年十二月中旬辦理為原則。
  5. 辦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八

十一、評審委員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1. 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2. 藉評審之便,蒐集與評審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3. 洩漏因評審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4. 未經初評小組指派,自行辦理評審。
  5. 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附件下載: